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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191号

段建华、吴红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建华;吴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段建华,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吴红卫,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红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建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吴红卫价值202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银锋

书记员马丹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