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段建华,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吴红卫,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红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建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吴红卫价值202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银锋
书记员马丹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