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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838号

许万勇与郭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万勇;郭金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4民初838号

原告:许万勇,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郭金廷,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许万勇与被告郭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金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万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金廷归还原告借款928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8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金廷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二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郭金廷向原告许万勇借款92800元,并分别于2017年1月31日、2018年2月12日出具借条2张,未约定借款利率。经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郭金廷向原告借款92800元未还,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郭金廷归还借款928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郭金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郭金廷归还原告许万勇借款9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许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郭金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