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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2执1053号之六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修;成某;成某敏;陈某茹;张某娟;李某军;李某珍;陈某修;李某光;邓某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105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龙城世家**。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李某修,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成某,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成某敏,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陈某茹,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娟,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军,男,1979年12月8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珍,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陈某修,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邓某芬,女,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关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修、成某、成某敏、陈某茹、张某娟、李某军、李某珍、陈某修、李某光、邓某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成某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某所有的位于广西××东××大道××广场××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成某所有的位于广西××东××大道××广场××房产。 三、查封被执行人成某所有的位于广西××东××大道××广场××房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在查封期间,财产权利人、使用人、控制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房产,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有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道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