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505号申请人李慧玲,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欢乐家园王庄社区服务站**。法定代表人邢菲。申请人李慧玲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