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709号 原告刘淑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麒麟镇侯楼村。 被告徐伟,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刘淑强与被告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刘淑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强撤回对被告徐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淑强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