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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刑初108号

单芳建持有、使用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当事人
单芳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芳建,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于2018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辩护人秦雪,河南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芳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芳建及辩护人秦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单芳建在河南省郸城县以10000元价格购买面值100元假人民币400张,2017年5、6月间被告人单芳建伙同侯某1(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红旗区公务员小区D区、牧野区中原小区等处卖鸡蛋时,以换整钱为由,使用假人民币“调包”真币,骗取荆某1、蒋某、赵某、张某、侯某2等人共计2800元。2018年10月14日,民警在山西省运城市汽车总站附近的小旅社将单芳建抓获,在其随身的物品中查获263张100元面额的假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单芳建照片、户籍信息、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书证,证人侯某1的证言,被害人荆某1、蒋某、赵某、张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单芳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被告人单芳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单芳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望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单芳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芳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使用假币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单芳建供述其购买了40000元假币,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故40000元的数额不应认定。本案中只有受害人张某的800元、侯某2的600元有银行的假币鉴定书,至于其他受害人报案诉称的假币公安机关均未提取并进行假币鉴定,故该部分犯罪数额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2、被告人单芳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单芳建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抗拒行为,到案后能够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被告人单芳建当庭认罪认罚,说明其已认识到了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其委托家属通过公安机关已向本案受害人退赔全部损失。3、建议对被告人单芳建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提供了郸城县东风乡单楼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单芳建在河南省郸城县以10000元价格购买面值100元假人民币400张,2017年5、6月间被告人单芳建伙同侯某1(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红旗区公务员小区D区、牧野区中原小区等处卖鸡蛋时,以换整钱为由,使用假人民币“调包”真币,骗取荆某1、蒋某、赵某、张某、侯某2等人共计3300元。2018年10月14日,民警在山西省运城市汽车总站附近的小旅社将单芳建抓获,在其随身的物品中查获263张100元面额的假币。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单芳建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被告人单芳建无违法犯罪记录。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单芳建系抓获到案。3、扣押清单证实对单芳建、尹秀勤持有的人民币予以扣押的情况。4、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5、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证实公安部第二局办公室对冠字号码100元面额U34U628173(2张)、Q75S445400(2张)假币票样收执情况。6、发还清单证实对被害人张某、蒋某、赵某、荆某2、侯某2、贾某予以发还的情况。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8、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冯振福辨认出侯某1就是到其家换假钱的人;辨认人张某、侯某2、蒋某均辨认出单芳建就是卖鸡蛋、到其家里换钱的人。9、证人侯某1的证言证实单芳建是其表弟,两人在新乡主要从事卖鸡蛋,他们从牛村市场一个粮油店里进鸡蛋,比市场价便宜一毛钱,吸引别人过来买鸡蛋,他用的方法是当有人拿100元钱去买鸡蛋时,单芳建先把钱收了装身上,后借口找不开零钱,趁机把钱调包成假的,还有一种方法是对方买鸡蛋多时,把鸡蛋给人家送家里,到家后,以零钱换整钱为名,让人家拿出整钱把零钱换走,换的过程中又借口不换了,再把对方的真钱换成假的,忙的时候其帮他收钱,他去给别人送鸡蛋时其帮他看东西。其没有给买鸡蛋的人换过假币,也没有去别人家里送过鸡蛋,他给其开工资,一个月不低于3000元钱,每天不低于100元钱,他已经给其开了2000多元钱。两人用的是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是单芳建买的二手车,车牌号尾数是026,现成的假币是从志诚(音)那里拿的,其不认识。10、被害人荆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2日那天是两个男子骑着红色的三轮车在卖鸡蛋,其看买的人比较多,其也买了点,这两个人一个年龄大,一个年龄小,年龄大的人头发稀少,年龄小的个子稍低,年龄小的人说你这么大岁数了,帮其送到家,后这个人就和其一块到其家里,进家后那个人坐在客厅门口的沙发上,其进屋去给他拿钱,他跟着其进来了,其不让他进,他说赶紧弄弄他就走了,其打开抽屉后,他拿着其的整100元的钱查了查,又从他上衣口袋里拿出几张新钱,给其说你的钱是破的,其的钱新,老年人用的时间长,后就把钱给其换了,总共8张,他走后其感觉不对劲,其拿钱到银行去,银行工作人员说他换的钱是假的,后其就报警了。11、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6日8点半左右,其独自买完菜回到其所居住的嘉和阳光苑小区4号楼1单元的楼道口,当时有一个男子骑着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从东面行驶到其家的楼道口,当时这名男子问其买鸡蛋吗,其说要五斤吧,后他给其称了五斤鸡蛋,其支付了他21元钱。然后这名男子掏出一把零钱让其给他换五百块钱整钱,他帮其买的菜和鸡蛋给他送到楼上,其同意后这名男子提着东西随其上了楼,进到屋以后就先进卧室拿了六百元现金,都是一百面值的,其掏出五百元对这名男子说这是五百元,这名男子开始拿零钱给其换整钱,其记得他当时拿了四张二十元面额的,其他都是十元面额的零钱交给了其,其数钱核对好之后,其把五百元交给了他,这名男子查完钱之后说其的钱不真,就又还给了其五百元钱,并说他不换零钱了,其把五百元零钱还给了他,这名男子说送其几个打了的鸡蛋,后他把打了的鸡蛋放到餐桌上就离开了。其在屋内织毛衣,其老伴从厨房内出来,他说别好心再让别人换点假钱给你,其听后怀疑就把刚才那名男子给其的五百元钱交给老伴,老伴看后说是假币,后其就报了警。1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北干道线材厂家属院居住,2017年11月26日当天在家属院门口见到一个卖鸡蛋的,他骑了一辆红色的人力三轮车,车上放有几框鸡蛋,其购买了十斤鸡蛋,卖鸡蛋的比较热心,帮其把鸡蛋送到楼上,当时其给了他一个二十的,一个五元的,对方说其的二十元一个角烂的不收,到了楼上其拿出来钱包给了对方一个一百元的,对方摸摸说不行,其又拿了一张100元的,前后拿了三四次,最后对方拿了一张100元的找了其77元就离开了,其当时没有在意,到了晚上儿子回来,其一说感觉不对,就拿出钱包发现其的钱包里面放的钱有四张假的100元人民币,其感觉被骗就报警了。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16日15时30分许,其回家刚进院看到来个卖鸡蛋的,其询问价格后说买点,那个卖鸡蛋的跟着其来到单元口,其买了五斤鸡蛋后准备掂着鸡蛋上楼,卖鸡蛋的怕其掂烂,他帮着其掂到了其家,其付了17元钱,后卖鸡蛋的就走了,其下楼去洗澡时,见那个卖鸡蛋的人也从其院准备走,其就去洗澡了。洗澡回来其爱人在院里坐,她让其回家看看钱对不对,其回家一看知道钱是假的,共八百元,其问爱人咋回事,她说其洗澡走之后,那个卖鸡蛋的又去其家,对其爱人说是其让他到家里换零钱,其爱人说没有,那个卖鸡蛋说有,后其爱人就去拿家里的零钱,开始给对方换了三百元的面额,都是十元面额的,那个卖鸡蛋的说不够,其爱人又给卖鸡蛋的换了五百元零钱,都是二十元面额的,后卖鸡蛋的就走了。1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新乡市振中路曙光小区15号楼3单元3楼西户,2018年6月14日10时许,其楼下有个卖鸡蛋的,其下去买了17元的鸡蛋后,那个卖鸡蛋的说他零钱太多了问其有没有整钱帮他换一下,后他跟其一起上楼,其先拿了100元的人民币,他直接查了500元的零钱,其说没有这么多,最多有两张100元的,后其就把这200元给他,他说不换了,后他给其200元钱就走了,其一看他给其的两张100元钱不是其给他的那两张,他给其的是假钱,其就去追他,到楼下他坐上三轮车,其就抓住他的车把,他直接开车走了,其赶紧松手要不就被他带倒了,之后其就报警了。15、被害人侯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其在金穗大道蓬莱华府楼下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800元人民币后回家,在小区里碰到一个卖鸡蛋的,其买了十元钱的鸡蛋后给了他十元钱,那张十元的缺个角,那人说再换一张,其又拿一张十元的给他,他又说缺角,其给了他一张一百元的新钞,他说你再换一张,其又从包里拿一张一百元的,他说你给其一张旧的行不行,当时就把钱给其了。其嫌麻烦说不要鸡蛋了,那人说让把第二张十元的给他,其给那人后面的十元钱后其就回家了。下午16时其去建设银行自动存款机上存钱,有六张存不进去,其看了看发现有四张同号和二张同号的,后其又去邮政,邮政大厅里的服务员说不会出假钱,后其报警了。2018年7月11日其去中国人民银行查验真假,工作人员说是假的,把假币没收了,给其出了真伪鉴定书和没收收据。16、被告人单芳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侯某1是表兄弟,两人到新乡卖鸡蛋,在卖鸡蛋过程中,卖鸡蛋的价格比进价高2角比市场价低1角,以此来吸引人购买,他们对来这里买东西的老年人的钱进行了换假币,手法是一有人给他们100元的人民币,他们接住之后,先把钱装在衣服的兜里,后再以找不开零为由,从其他衣服兜里拿出假钱,把钱给对方。第二种方法是老年人要的鸡蛋多了,就把鸡蛋送到家里,看家里没人,就以自己零钱不好拿,想换整钱为由,让他们给自己换钱,在换的过程中他们以害怕钱是假的,准备去银行换钱,乘机把钱进行调包处理。第三个方法是看到别人手里有整钱,他用零钱来买东西时,趁对方不注意把钱撕掉一个小角,让对方把整钱拿出来买东西,以不好找零钱,让对方再把刚才的零钱重新给其,其趁机把100元整钱进行调换,他们都是在新乡市城区里换假币的,具体地方记不清了。其的假币是在郸城县卖东西时别人给其说他那里有假币,价格是10000元钱买400张假币,其买到的假币都是100元票面的,假币的编号大部分是一样的,也有少量其他编号的。17、郸城县东风乡单楼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单芳建的基本情况以及家庭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芳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单芳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芳建的辩护人提出只有受害人张某、侯某2银行的假币鉴定书,其他受害人报案诉称的假币未提取并进行假币鉴定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单芳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明被告人单芳建采用换假币的方式骗取各被害人真币的情况,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坦白、认罪悔罪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单芳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黎

代理

审判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冯秀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