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1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职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屠江南,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屠江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7时5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武进区洛阳镇岑村路西半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科农场南侧段,从左侧超越前方在该车道内由顾某(女,1945年6月2日生)同方向驾驶的无号牌电瓶三轮车时,小型轿车右侧将电瓶三轮车连人带车刮倒,致顾某倒地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8年10月26日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在保险赔偿以外补偿人民币12.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忆猛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材料、接警登记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查询材料、机动车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屠江南关于被告人杨某属自首、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文
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
人民陪审员 赵全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逸菲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