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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390号

张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390号

被执行人:张建,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人在服刑中,且移送执行机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