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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42号

李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2民初24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胡某某,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李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春蕾某某115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150元。

审 判 长  胡振艺

人民陪审员  涂 林

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亚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