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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30号

赵景平与郭继春、郭祥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景平;郭继春;郭祥运;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1民初30号

原告:赵景平,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继春,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曹县。

被告:郭祥运,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苏集镇柳窑行政村柳窑村**,现住曹县。

被告: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郭庄。

负责人:郭绪超。

原告赵景平与被告郭继春、郭祥运、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袁晨耕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人民陪审员  沈祥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