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1民初30号
原告:赵景平,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继春,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曹县。
被告:郭祥运,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苏集镇柳窑行政村柳窑村**,现住曹县。
被告: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郭庄。
负责人:郭绪超。
原告赵景平与被告郭继春、郭祥运、曹县王集镇郭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袁晨耕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人民陪审员 沈祥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