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22民初1683号之四
申请人:恩施州建始柳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建始龙坪乡青林沟村**。母公司注册号:422800000026840。
法定代表人:黄自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龙坪乡铁场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00118756。
法定代表人:张祖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明(特别授权),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施州建始柳林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恩施州建始柳林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退还给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业权价款(以1667466.35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州建始柳林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以1667466.35元为限)予以冻结。上列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耀
审 判 员 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杨朝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