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569号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鹏程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泳泳,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郜金超,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
申请人:刘国华,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
申请人:李小龙,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郜金超、刘国华、李小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郜金超、刘国华、李小龙银行存款3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郜金超、刘国华、李小龙银行存款3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用地一处(证号:徐土国有2011第××号)。案件申请费244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