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428民初765号
原告:王永红,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邓青松,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昌县。 原告王永红与被告邓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永红、被告邓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红诉称:原被告双方是非常好的朋友关系。
被告邓青松因资金紧张,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顾及与被告的朋友情意,就答应了被告的要求。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总计人民币40万元(2014年7月22日现金支付给被告18万元;2015年10月11日现金支付给被告10万元;2016年1月8日现金支付给被告12万元),并出具了三张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利息24万元。庭审时原告王永红提交三张借据证明借款给被告邓青松的事实。被告邓青松对原告以上起诉事实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青松欠原告王永红本金4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原告王永红表示放弃利息4万元,被告邓青松欠原告王永红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0万元。 二、被告邓青松于2020年3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王永红人民币30万元,2021年3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王永红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邓青松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签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警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