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初1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王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蓉
审 判 员 熊文佳
人民陪审员 彭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