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1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中杰,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闫桂永,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405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闫桂永银行存款元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