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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190号之三

孙中杰、闫桂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中杰;闫桂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1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中杰,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闫桂永,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405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闫桂永银行存款元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