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
法定代表人:韩川革,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
法定代表人:苑文玉,总经理。二异议人
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宋逸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张淑芬与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商砼公司)、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玩具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森源商砼公司、森源玩具公司对本院执行该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异议人称,张淑芬申请执行的(2018)内04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得知,涉案滨悦新城消防验收报告系苗木伪造,苗木目前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异议人为此已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内民申10019号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异议人认为,滨悦新城小区全部建筑属于尚未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尚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而被申请人张淑芬已经超标的查封异议人的财产,将给异议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提出异议,请求对(2019)内0425执56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2017年6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张淑芬与森源商砼公司、森源玩具公司、韩川革、李佳泽及第三人苗木、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内0425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森源商砼公司、森源玩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8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4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5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
二、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张淑芬尾欠房款28761548.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三、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张淑芬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月4日,张淑芬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万合永镇浩来村碎石场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56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小区25处商厅(商厅号为:S1-16、S2-10、S2-24、S1-22、S1-21、S2-25、S1-07、S2-21、S2-01、S2-20、S2-28、S2-11、S2-27、S2-26、S2-23、S2-02、S2-22、S1-20、S1-19、S1-15、S1-14、S1-06、S1-13、S1-17、S1-1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56号之三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19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18)克什克腾旗不动产权第00×××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56号之五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000号地下车库(面积:2063平方米,合同编号2017-900290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2018)内民申1001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仅是通知森源商砼公司其向该院申请再审(2018)内04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该院已立案受理,并非决定再审的裁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克什克腾旗森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森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