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02执287号

付颖张笑擎孔令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付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287号移送机关:长春市南关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付颖,张笑擎,孔令洋移送机关长春市南关区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付颖,张笑擎,孔令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吉0102刑初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长春市南关区刑事审判庭于2019-02-18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颖,张笑擎,孔令洋给付13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我院于2019-02-18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我院分别被执行人付颖,张笑擎,孔令洋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付颖,张笑擎,孔令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我院对付颖,张笑擎,孔令洋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此案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付颖,张笑擎,孔令洋名下的银行开户状况、车辆信息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移送机关,问其能否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移送机关答复称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我院已依法对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手段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吉0102民初58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将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