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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4执386号

徐世胜与费长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徐世胜;费长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辽0214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徐世胜,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风,系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费长武,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徐世胜与被执行人费长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辽0214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世胜与被执行人费长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结案方式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鹏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