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305号
原告:王永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澳门,澳门身份证号码×××516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剑锋,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泰与被告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9日以双方案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依法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王永泰负担。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