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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民初12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文昌文城文扬眼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文昌文城文扬眼镜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初12号 -1-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初12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昌文城文扬眼镜中心,经营场所文昌市文城镇新风路22号第二车场北起第6间。 经营者:张康余。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被告文昌文城文扬眼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罗南

审判员 王东史

审判员 林芝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

法官助理 苏琳婧

书记员 陈小娜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