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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执40号

卜凡芝与何慧、孙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凡芝;何慧;孙艳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卜凡芝,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65********,住梨树县郭家店镇东青石岭村**。被执行人何慧,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80********,住梨树县万发镇宋家围子村**。被执行人孙艳秋,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82********,住梨树县万发镇宋家围子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2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6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控,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慧、孙艳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也没有对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何慧、孙艳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其二人上网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决定对二被执行人各司法拘留15日。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卜凡芝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吉032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