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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6执829号

孟宪枝与李海峰、罗继娟、林春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宪枝;李海峰;罗继娟;林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6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孟宪枝。

被执行人:李海峰。

被执行人:罗继娟。

被执行人:林春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枝与被执行人李海峰、罗继娟、林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孟宪枝与被执行人林春波、李海峰、罗继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孟宪枝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6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莉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