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6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孟宪枝。
被执行人:李海峰。
被执行人:罗继娟。
被执行人:林春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枝与被执行人李海峰、罗继娟、林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孟宪枝与被执行人林春波、李海峰、罗继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孟宪枝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6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莉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