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01民初425号
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781901812A,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宝泉大街中段。 代表人:金帮河,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璋,男。
被告:黄丽娜,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国璋、黄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炳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蟪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