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3035号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丹,潘丽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葛翔、陈琳,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婵娟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