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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1753号之一

陈文全、刘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文全;刘裕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文全,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裕(曾用名刘万瑜),男,1987年3月4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文全与被执行人刘裕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文全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4951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刘裕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除已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裕名下的车牌号为桂K×××××奇瑞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文全。其已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额45525元(含执行费574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纪燕

书 记 员 陆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