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245号 陈岳标: 申请执行人施克眉与被执行人陈岳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克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岳标已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24执24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