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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行审91号

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绿丰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绿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8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付春霞,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绿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丹丹。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8)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二项罚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绿丰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化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作出了唐工商处字(2018)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7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8)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罚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工商处字(2018)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罚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8)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以200000元罚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张立学

人民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