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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82执1995号

孙秀娟与董加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秀娟;董加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82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董加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娟与被执行人董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秀娟与被执行人董加宏于2019年3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秀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82执1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景林

审判员  王明东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