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91民初114号

魏计强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计强;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14号

原告:魏计强,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力,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涛,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藁城区。

原告魏计强与被告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魏计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计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魏计强负担。

审判员  郭建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