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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民初678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678号

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30166365G。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宝军,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