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破1-5号
申请人: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兆伟。 2019年3月11日,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草案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草案进行了表决,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代表的债权数额均超过该组的三分之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虽然仍未通过,但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担保权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且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有利于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再生,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对保障职工就业也具有重要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山东圣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元魁
审判员 张立宇
审判员 包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程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