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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91执314号之三

莫英惠与吕文彪、隋晓红、吕文旭、纪中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英惠;吕文彪;隋晓红;吕文旭;纪中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91执3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吕文彪,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被执行人:隋晓红,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

被执行人:吕文旭,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被执行人:纪中美,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吕文彪、隋晓红、吕文旭、纪中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执198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吕文彪、隋晓红、吕文旭、纪中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吕文彪、隋晓红、吕文旭、纪中美无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纪中美同意用其自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的房屋,经评估、拍卖后偿还此笔债务。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9月28日委托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依法评估。2018年11月26日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吉方估字20182001174700号评估报告。经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为100991.00元。2018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依法拍卖,本院网拍小组于2018年12月18依法委托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因无人登记参加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81802.71元。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81802.71元接收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确权给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并交接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