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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1财保75-1号

许广庆与邓宝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许广庆;邓宝森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01财保75-1号申请人许广庆,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邓宝森,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我院受理的申请人许广庆诉被申请人邓宝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许广庆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邓宝森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款予以扣押,案外人杨剑英、徐秀杰以自己共有的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第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剑英、徐秀杰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杨剑英、徐秀杰共有的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第XXXX号房屋依法查封,不得处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汝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宏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