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财保221号
申请人:张玉梅,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
申请人:孙红军,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白振红,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玉梅与被申请人孙红军、白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