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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2财保221号

张玉梅与孙红军、白振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玉梅;孙红军;白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财保221号

申请人:张玉梅,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

申请人:孙红军,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白振红,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玉梅与被申请人孙红军、白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