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505号原告天津市全仕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交通队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胡彦。被告和田市布拉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杭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买提吐他·阿不都拉。天津市全仕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和田市布拉克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全仕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全仕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
审判员 胡炳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兰小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