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7524民督1号

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苏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苏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7524民督1号

申请人: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经营场所海林市长汀镇林一商店综合楼北侧门市**。经营者许金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海林市。

被

申请人:苏革,男,50岁,汉族,大海林林业局七峰林场职工,住海林市。申请人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称,被申请人苏革的亲属于2017年4月在申请人处购买了价值11175元的化肥,2017年11月7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一张。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此款,被申请人没有偿还。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苏革偿还欠款111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苏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海林市长汀镇倍丰农资服务站化肥款11175元。申请费26元,由被申请人苏革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盖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