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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91执恢53号之十四

彭智荣、曾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智荣;曾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91执恢53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彭智荣,男,1973年1月16日,汉族,住珠海市横琴新区。 被执行人曾建,男,1986年9月6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彭智荣与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049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曾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智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26,6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本金人民币21,600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32元,由曾建负担。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2018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彭智荣与被执行人曾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曾建尚欠彭智荣本金人民币21,6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26,6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本金人民币21,600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曾建承诺在2018年8月25日前向彭智荣还款5000元,2018年9月25日前还款5000元,2018年10阅25日前偿还欠款12222元(其中本金11600元、诉讼费232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2222元)。

三、如曾建按要求,三期足额向彭智荣偿还欠款,彭智荣同意放弃逾期利息及罚息,本案了结。如以上三期中有一期不按时或不足额还款,则曾建应按第一项确认的本息偿还给彭智荣。本院于2018年8月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曾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本院根据彭智荣于2018年10月15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曾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曾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通过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曾建无房产。冻结被执行人曾建持有的珠海中财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4837659)65%的股权,没能扣押该公司的财务资料等无法进行审计、评估处理。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491执恢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建鸿

代理

审判员  杨蓬勃

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