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303执978号赵鹏、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赵鹏与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赔偿赵鹏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1900.32元;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赵鹏赔偿于建吊车费36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212元,由赵鹏负担4422元,由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负担4790元。反诉费2150元,由于建负担2107元,由赵鹏负担43元。二审诉讼费9212元,由赵鹏负担4422元,由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负担4790元。赵鹏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立即给付各项经济损失258300.32元(已扣除应赔偿于建36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鹏收到被执行人四平市联捷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分公司给付的人民币120000元和车辆保险赔偿金10000元后,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赵鹏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