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辖5号
原告:付艳伟,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市大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桥南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053372086T。
法定代表人:郭大胜。付艳伟诉开封市大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付艳伟认为杞县人民法院柿园法庭新址土地系从开封市大胜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且相关手续还未办理完毕,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杞县人民法院回避。杞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公正审判,排除当事人合理怀疑,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姬 凯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