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06刑初11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卫平,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杰、王瑞,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8〕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许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互联网上违规搭建的名为“艾森新闻网江苏频道”的新闻网站,以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等手段,对相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其中2016年至2017年敲诈勒索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人民币60000元;2017年敲诈勒索苏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卫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卫平辩称其没有敲诈勒索,系合法采访、经营。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许卫平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卫平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违规搭建的名为“艾森新闻网江苏频道”的新闻网站,使用所谓“香港记者”身份,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相应采访新闻许可并申领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肆意从事新闻的采编、发布,于2017年8月在网络上发布苏州薇琳美容医院的病人做双眼皮和整形鼻子的手术后认为医院收费过高,被医院骗了,要去跳楼的新闻,后苏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倪某、詹某与许卫平达成以支付30000元广告费的形式删除该新闻,并在双方签订所谓广告合同后,许卫平在网络上将上述新闻删除。以上事实,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64年4月3日。3、苏州天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登记信息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证实被告人许卫平经营的新闻网站与相关单位之间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电子证据归纳整理,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了扣押相关手机、记者证、公章、新闻稿件及艾森新闻网江苏频道发布的新闻等情况。5、证人易某、证人都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许卫平成立的中国社会新闻社及艾森新闻网江苏频道的情况,许卫平为了赚钱,一般采用寻找负面新闻,整理好材料后和对方当事人谈,给钱就不发,不给钱就发。2017年易某和许卫平报道过苏州薇琳美容医院的情况,之后对方为了消除影响就和他们合作,许卫平就将他们网上的帖子删掉的事实。6、证人林某、詹某、倪某、黄某、郑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7年8月的时候,艾森新闻网发了一个新闻说医院的病人做双眼皮和整形鼻子的手术后认为医院收费过高,被医院骗了,要去跳楼的新闻,这个新闻出来后,好几个媒体都转载了,给医院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医院为了消除影响,就和对方沟通,想让许卫平把帖子删掉,对方提出让医院出资30000元和对方签约发广告,其医院当时为了消除负面影响就同意了,之后对方就把帖子删了,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合同期内,医院没有找过对方发广告,对方也没有联系过医院要发广告。7、合作协议、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许卫平与苏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删帖、收费等的情况。8、被告人许卫平的供述证实其所成立中国社会新闻社没有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提出过申请,及艾森新闻网江苏频道没有在网监部门登记审批过。2017年其和易某报道过苏州薇琳美容医院的情况,对方提出说让其不要再报道了,并且新闻对医院影响比较大,提出把新闻删掉,其提出可以删掉,以后还要合作。他们同意合作,之后就签了合同,付了3万元。其就将新闻删掉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许卫平辩称其没有敲诈勒索,系合法采访、经营。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许卫平无罪。经查,被告人许卫平的供述及证人易某、都某的证言笔录均证实了被告人许卫平既未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在中国大陆合法采访新闻的相关手续,也未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在互联网上违规搭建的新闻网站。证人林某、詹某、倪某、黄某、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许卫平在网络上发布负面新闻报道后删除负面新闻的手段,索取30000元的事实,并有合作协议、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卫平在未取得相关新闻采访资质的前提下,违法从事新闻采编,发布,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索取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卫平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卫平敲诈勒索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人民币60000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政府是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被威胁、要挟、恫吓造成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犯罪对象,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对该事实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卫平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许卫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卫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益峰
人民陪审员 陆晓华
人民陪审员 叶佳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萍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