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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执617号

沂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成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成金;刘义举;沂水县金田福航植物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沂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成金,男,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刘义举,女,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沂水县金田福航植物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经理。 地址:沂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沂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金、王义举、沂水县金田福航植物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鲁沂水证经字第1800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成金、刘义举所有的位于沂水县××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王成金、刘义举所有的位于沂水县××予以查封。 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标的物在被查封期间内,暂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被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本院解除查封。 四、被执行人应自本院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查封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东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