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8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桂芝,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户籍地为榆树市,住榆树市。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14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7日。还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2018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高锐,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桂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桂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6日9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居住在榆树市正阳街道榆树村的被告人徐桂芝家中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经对徐桂芝家依法进行搜查,扣押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其中法轮功书籍、刊物类34本;法轮功宣传品154份;光盘、U盘、存储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类47个,被告人徐桂芝交待上述被依法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是用来宣传和散发的。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行政拘留决定书、破案报告及嫌疑人到案情况、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桂芝利用邪教组织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桂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徐桂芝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徐桂芝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真诚悔悟,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9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居住在榆树市正阳街道榆树村的被告人徐桂芝家中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经依法对徐桂芝家进行搜查,扣押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其中法轮功书籍、刊物类34本,光盘47张,2019年台历100本,法轮功宣传小纸条54张。被告人徐桂芝交待上述被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是用来宣传和散发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明,2018年12月6日9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徐桂芝有习练法轮功行为,并且在其家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 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照片及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12月6日公安人员对徐桂芝家进行搜查,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2019年台历100本,法轮功光盘47张,宣传小纸条54张,法轮功宣传书籍34本(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22本,正见周刊1本,法轮功相关小书籍9本,转法轮及法轮大法2本),上述检查出的物品均涉及法轮功内容,系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徐桂芝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14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7日。2018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15日。 5.户籍信息证明,徐桂芝出生日期为1955年4月27日,住榆树市培英街6委副组。。 (二)证人证言 证人党某证言证明,徐桂芝是我母亲,她一直在榆树市正阳街榆树村的平房住,2018年10月份我回到榆树市和我母亲一起住。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我家里搜出法轮功宣传品,当时我在场,是我母亲的,我不经常在家。我母亲就是自已在家练习法轮功,我不知道他出去散发。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徐桂芝供述,我是1996年开始习练法轮功的,现在一直练,以后也会坚持练。在我家查出的法轮功宣传品是我捡来的,2019年法轮功明慧台历和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是我在一个月之前捡来的,其余的书和光盘是一年前捡来的。大约4至5天前,也是2018年12月1日下午1多,我把2019年台历拿出来4至5本,在榆树市百货大楼门前给了几个过路的老头了,散发给他们每人一本法轮功台历,就是为了向群众散发,向人们说明法轮大法的真相。我捡这些台历和书籍就是想给群众散发出去,向群众宣传法轮功真相,救救群众。《正见周刊》等书籍也是为了向群众散发的,我还没来得及散发出去呢。光盘也都是宣传法轮功的,都是我捡来的,我捡回来就是为了向老百姓传播,还没来得及传播出去呢。印着“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的卡片也是我捡的,我些卡片我就是留着往外边张贴的,为了让老百姓看见,谁看见谁就得救了。 从我家搜查出来的法轮功宣传品都是我捡的,我别人没关系,都是我自已的,我捡回来的目的就是给群众发出去,目的就是让大伙明白真相,救救大伙。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桂芝均无异议,经法庭调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桂芝为传播而在自家中藏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尚未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散发出去,系犯罪预备,可减轻处罚;徐桂芝当庭虽然表示认罪,但其否认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足以说明其并未真诚悔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已真诚悔悟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十一)项1目2目5目、第五条(二)项、第六条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桂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2019年台历100本,法轮功光盘47张,宣传小纸条54张,法轮功宣传书籍34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洪光
代理
审判员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刘立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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