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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民初949号

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庆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949号原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宾县滨州镇。

法定代表人:马跃君职务:经理。被告李庆红,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巴彦县。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庆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