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949号原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宾县滨州镇。
法定代表人:马跃君职务:经理。被告李庆红,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巴彦县。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庆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