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张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桂刚
审判员 王海青
审判员 邱锡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兰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