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3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院**(405-407)。
法定代表人:耿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党华,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党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6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上诉人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曹逢春
审判员 马增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