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赵常有,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张深圳,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赵常有与张深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201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深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张深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金融机构查询张深圳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常有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宋一鸣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