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20号
原告:深圳市富荣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克荣。
委托代理人: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智成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志。
原告深圳市富荣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智成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荣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6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