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371号
原告:宜兴市太华镇茂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茂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K11701633M。
法定代表人:何再良,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祥初,男,1966年7月26日,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太华镇茂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茂花村委会)与被告万祥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茂华村委会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华村委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祥初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太华镇茂花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0元,由茂华村委会负担。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