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22民初944号
原告:田成贵,男,生于1961年2月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卫国,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了原告田成贵诉被告马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成贵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玉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