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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22民初944号

田成贵与马卫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成贵;马卫国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22民初944号

原告:田成贵,男,生于1961年2月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卫国,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了原告田成贵诉被告马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成贵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玉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