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828号
原告:程某,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李某妻子。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