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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828号

程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828号

原告:程某,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李某妻子。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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